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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第2條

就本條而言,訓練 (training)指根據訓練課程提供的訓練或由東主提供的其他種類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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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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