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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 第7條

種族歧視條例 第7條

第7條

凡就某人任用的義工被指稱作出的作為,而根據本條例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則在該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義工 —— (a) 作出該作為;或 (b) 在進行義工工作的過程中,作出該類別的作為, 即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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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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