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5、6及6A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並非根據當其時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除第5、6及6A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並非根據當其時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