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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被控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的人證明以下情況,亦不構成該人的免責辯護 —— (a) 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牌照就有關殘疾人士院舍而有效; (b) 如有關殘疾人士院舍屬原有院舍——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豁免證明書就該院舍而有效;或 (c) 如有關殘疾人士院舍亦屬安老院——該人不知道在有關時間沒有根據《第459章》發出的牌照就該院舍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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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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