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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及 (b) (如屬持續罪行)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關乎營辦殘疾人士院舍的限制及例外情況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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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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