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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2條

牌照續期的申請,須 —— (a) 在牌照期滿前4個月起至期滿前2個月止的期間內,或在署長以書面准許的在牌照期滿前的任何其他期間內;及 (b) 按署長指定的格式及方式, 向署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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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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