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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在拒絕要求發出牌照或將牌照續期的申請之前,或在行使第9(1)條所指的權力之前,須將其意向通知有關申請人或有關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通知內須說明 —— (a) 署長打算以何理由拒絕該申請或行使該條所指的權力;及 (b) 該申請人或營辦人可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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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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