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署長如決定拒絕發牌申請或將牌照續期,或決定行使第9(1)條所指的權力,須作出書面命令述明其決定,並妥為註明日期及簽署。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署長如決定拒絕發牌申請或將牌照續期,或決定行使第9(1)條所指的權力,須作出書面命令述明其決定,並妥為註明日期及簽署。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