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對於根據第7條就某殘疾人士院舍提出的牌照申請,有關申請人須提名該申請人的一名管理人員(獲提名負責人),擔任該院舍的負責人。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對於根據第7條就某殘疾人士院舍提出的牌照申請,有關申請人須提名該申請人的一名管理人員(獲提名負責人),擔任該院舍的負責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