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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發出牌照時,須 —— (a) 以書面通知,告知有關申請人第(2)款的效力;及 (b) 將通知的副本 —— (i) 以面交方式送交有關獲提名負責人;或 (ii) 以掛號郵遞,寄往第10C(a)條所述的有關獲提名負責人的通訊地址,以送交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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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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