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營辦人在續期申請時須提名負責人
第10B條
(1) 對於根據第8條就某殘疾人士院舍提出的牌照續期申請,如有以下情況,則該院舍的營辦人須提名該營辦人的一名管理人員(獲提名負責人),擔任該院舍的負責人 —— (a) 該申請是在關鍵日期當日或之後,首次就該牌照續期提出的申請;及 (b) 該牌照 —— (i) 在緊接關鍵日期之前有效;或 (ii) 是應在關鍵日期之前提出的申請,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發出的。 (2) 如署長應申請將牌照續期,則在以下日子,獲提名負責人即成為有關院舍的負責人 —— (a) 如第8(5)條適用——續期生效當日;或 (b) 如第8(6)條適用——在對申請作出決定之日的翌日。 (3) 署長將牌照續期時,須 —— (a) 以書面通知,告知有關營辦人第(2)款的效力;及 (b) 將通知的副本 —— (i) 以面交方式送交有關獲提名負責人;或 (ii) 以掛號郵遞,寄往第10C(a)條所述的有關獲提名負責人的通訊地址,以送交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