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署長應申請將牌照續期,則在以下日子,獲提名負責人即成為有關院舍的負責人 —— (a) 如第8(5)條適用——續期生效當日;或 (b) 如第8(6)條適用——在對申請作出決定之日的翌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負責人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