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負責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停任上述負責人 —— (a) 去世; (b) 因精神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c) 停任該院舍營辦人的管理人員;或 (d) 給予該院舍的營辦人及署長書面通知,撤回該人就擔任該院舍負責人所給予的同意。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負責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停任上述負責人 —— (a) 去世; (b) 因精神或身體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c) 停任該院舍營辦人的管理人員;或 (d) 給予該院舍的營辦人及署長書面通知,撤回該人就擔任該院舍負責人所給予的同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