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可在其他不屬第10F及10G條所列情況的情況下,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更換該院舍的負責人。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可在其他不屬第10F及10G條所列情況的情況下,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更換該院舍的負責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