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通知須 —— (a) 述明 —— (i) 有關營辦人更換有關院舍的負責人的意向;及 (ii) 該院舍的負責人(離任負責人)將會停任上述負責人的日期(終止日期); (b) 在終止日期前14日或之前給予;及 (c) 以署長指明的格式及方式給予。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有關通知須 —— (a) 述明 —— (i) 有關營辦人更換有關院舍的負責人的意向;及 (ii) 該院舍的負責人(離任負責人)將會停任上述負責人的日期(終止日期); (b) 在終止日期前14日或之前給予;及 (c) 以署長指明的格式及方式給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