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亦須藉以下方式,將有關通知的副本 —— (a) 以面交方式送交有關獲提名負責人;或 (b) 以掛號郵遞,寄往第10C(a)條所述的有關獲提名負責人的通訊地址,以送交該人。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署長亦須藉以下方式,將有關通知的副本 —— (a) 以面交方式送交有關獲提名負責人;或 (b) 以掛號郵遞,寄往第10C(a)條所述的有關獲提名負責人的通訊地址,以送交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