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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申報須 —— (a) 在有關營辦人知悉事件的日期後的7日內(或在署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以書面作出;及 (b) 載有署長指明的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申報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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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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