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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屬法人團體的合夥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不論如何描述)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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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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