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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發出的豁免證明書 —— (a) 須符合署長指定的格式; (b) 如受任何根據第(2)(a)款施加的條件規限,則須指明該等條件; (c) 須包括一項批註,批准獲發該證明書的人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一所屬為施行本條而訂明的種類的原有院舍;及 (d) 須指明該證明書的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過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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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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