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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第5條

一份看來是經由署長簽署的豁免證明書或其副本 —— (a) 即為以該豁免證明書或副本日期當日的情況為準的該豁免證明書或副本所述事項的證據;及 (b) 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需進一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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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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