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有一份看來是經由署長簽署的證明書,證明署長已經或沒有就某一原有院舍發出豁免證明書,則該證明書 —— (a) 即為以該證明書日期當日的情況為準的該證明書所述事項的證據;及 (b) 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需進一步證明。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6條
凡有一份看來是經由署長簽署的證明書,證明署長已經或沒有就某一原有院舍發出豁免證明書,則該證明書 —— (a) 即為以該證明書日期當日的情況為準的該證明書所述事項的證據;及 (b) 須接受為證據而無需進一步證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