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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第1條

原有院舍的營辦人,可在豁免證明書期滿前,申請將證明書續期不超過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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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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