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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凡原有院舍的營辦人根據本條申請將豁免證明書續期,而該證明書若無本款規定本應在該申請獲定奪前期滿,則該證明書在署長作出定奪前維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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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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