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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6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有以下情況,第(5)款不適用 —— (a) 有關申請被撤回;或 (b) 有關證明書根據第11(4)條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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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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