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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如決定根據第11(2)(b)條拒絕豁免證明書申請,須將該決定通知有關申請人,通知內須述明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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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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