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通知,須屬書面形式,並須面交或以掛號郵遞送交第(1)、(2)或(3)款分別提述的申請人或營辦人,送交地址以該申請人或營辦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地址為準。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通知,須屬書面形式,並須面交或以掛號郵遞送交第(1)、(2)或(3)款分別提述的申請人或營辦人,送交地址以該申請人或營辦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地址為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