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就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發出其覺得需要的任何指示,以確保 —— (a) 該院舍的營辦及管理令人滿意; (b) 該院舍以恰當方式促進其住客的福利; (c) 該院舍備有足夠的器材及設備,以預防火警或其他相當可能危害住客的生命或健康的災患;及 (d) 本條例獲遵守。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就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發出其覺得需要的任何指示,以確保 —— (a) 該院舍的營辦及管理令人滿意; (b) 該院舍以恰當方式促進其住客的福利; (c) 該院舍備有足夠的器材及設備,以預防火警或其他相當可能危害住客的生命或健康的災患;及 (d) 本條例獲遵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