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 —— (a) 須面交或以掛號郵遞送交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院舍的人,送交地址以該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地址為準;及 (b) 須指明遵從指示的限期。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 —— (a) 須面交或以掛號郵遞送交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院舍的人,送交地址以該人最後為署長所知的地址為準;及 (b) 須指明遵從指示的限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