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署長可藉書面命令,指示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或在其另作通知之前,停止將用作殘疾人士院舍的有關處所用作殘疾人士院舍 —— (a) 署長覺得該院舍內的住客遇到任何危險或可能遇到任何危險;或 (b) 署長根據第18(1)條就該院舍發出指示,但該項指示內的規定未有在根據第18(2)條發出的通知所示的限期內獲遵從。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如有以下情況,署長可藉書面命令,指示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或在其另作通知之前,停止將用作殘疾人士院舍的有關處所用作殘疾人士院舍 —— (a) 署長覺得該院舍內的住客遇到任何危險或可能遇到任何危險;或 (b) 署長根據第18(1)條就該院舍發出指示,但該項指示內的規定未有在根據第18(2)條發出的通知所示的限期內獲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