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 —— (a) 須送交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院舍的人;及 (b) 於以下時間生效 —— (i) (如面交該人)面交之時; (ii) (如以掛號郵遞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經一般郵遞程序會寄達該地址之時;或 (iii) (如張貼於該命令所關乎的處所之內或外部的顯眼處)張貼之時。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 —— (a) 須送交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關院舍的人;及 (b) 於以下時間生效 —— (i) (如面交該人)面交之時; (ii) (如以掛號郵遞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經一般郵遞程序會寄達該地址之時;或 (iii) (如張貼於該命令所關乎的處所之內或外部的顯眼處)張貼之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