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本款適用於某人,而該人如在根據本條例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職能的過程中,以真誠行事而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則無需就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事情而負上任何個人民事法律責任。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如本款適用於某人,而該人如在根據本條例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職能的過程中,以真誠行事而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則無需就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事情而負上任何個人民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