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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3)款適用於 —— (a) 署長; (b) 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及 (c) 根據第(2)款獲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殘疾人士院舍的監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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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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