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可就署長、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的事宜,向署長、該副署長或該人員發出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任何指示,該等指示可以是一般性的,或是就任何個別個案發出的。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可就署長、任何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或任何其他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的事宜,向署長、該副署長或該人員發出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任何指示,該等指示可以是一般性的,或是就任何個別個案發出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