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該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時,須遵從該項指示。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凡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該人在根據本條例履行其職能時,須遵從該項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