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豁免證明書在當其時就一所原有院舍而有效,而任何人 —— (a) 在違反該證明書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 (b) 在該證明書所示的原有院舍的處所以外的任何處所內;或 (c) 以該證明書所示的原有院舍名稱以外的任何名稱, 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原有院舍,即屬犯罪。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如有豁免證明書在當其時就一所原有院舍而有效,而任何人 —— (a) 在違反該證明書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 (b) 在該證明書所示的原有院舍的處所以外的任何處所內;或 (c) 以該證明書所示的原有院舍名稱以外的任何名稱, 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原有院舍,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