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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就一所原有院舍發出的豁免證明書的條件遭違反,則除非該院舍的營辦人能證明下列情況,否則該營辦人即屬犯罪 —— (a) 該營辦人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有導致該宗違反事件的情況存在;及 (b) 該營辦人即使作出合理的監管及作出合理的努力,亦不能避免該等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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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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