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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 —— (a) 某法人團體犯本條例所訂罪行;及 (b) 該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人團體的某董事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在關涉管理該法人團體的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 則該董事或該人(視情況所需而定)亦屬犯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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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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