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可藉給予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的人書面通知 —— (a) 完全、局部或有條件地免除就該院舍施行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的規定;及 (b) 修訂或撤回該等通知。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3條
署長可藉給予營辦、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的人書面通知 —— (a) 完全、局部或有條件地免除就該院舍施行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的規定;及 (b) 修訂或撤回該等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