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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凡違反規例,即屬犯罪,可 —— (a) 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及監禁不超過2年;及 (b) 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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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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