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不影響第(5)款的原則下,任何根據第(1)(q)款訂立的規例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規定 —— (a) 視乎下列因素而須繳付不同費用 —— (i)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種類,或本條例訂明或准許的任何事宜的種類;或 (ii)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所示的期間;及 (b) 任何收費的寬免,減少或退還。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 第6條
在不影響第(5)款的原則下,任何根據第(1)(q)款訂立的規例可就以下事宜作出規定 —— (a) 視乎下列因素而須繳付不同費用 —— (i) 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種類,或本條例訂明或准許的任何事宜的種類;或 (ii) 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所示的期間;及 (b) 任何收費的寬免,減少或退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