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的釋義
第24條
在本部中 —— 最終擁有人 (ultimate owner) —— (a) 就個人而言 —— (i) 指最終擁有或控制該名個人的金錢服務業務的另一名個人;或 (ii) (如首述個人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該另一人; (b) 就合夥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 (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攤分或控制該合夥的資本或利潤的25% 以上; (i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合夥的投票權的25% 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 (iii) 行使對該合夥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及 (c) 就法團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 —— (i)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 以上; (ii)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 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或 (iii) 可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 牌照 (licence)指根據第30條批給的牌照,亦指根據第31條續期的牌照,並包括根據第82條當作已批給的牌照; 登記冊 (register)指關長根據第27條備存的持牌人登記冊; 董事 (director)包括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職稱為何;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據第46條委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