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授職能
第26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海關關長可藉書面將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轉授予任何受僱於香港海關的公職人員。 (2) 海關關長不得轉授本條或第51條所指的職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26條
轉授職能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海關關長可藉書面將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轉授予任何受僱於香港海關的公職人員。 (2) 海關關長不得轉授本條或第51條所指的職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