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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RU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RU條

具報詳情改變

第53ZRU條

(1) 如某持牌人或某持牌提供者的最終擁有人,已根據本分部或第3或4分部,向證監會提供任何資料,而該資料有所改變,則在指明規定訂明的情況下,該持牌人或最終擁有人(視情況所需而定)須在該項改變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藉書面將該項改變向證監會具報,並提供該項改變的詳盡描述。 (2) 如在與根據本部提出的申請相關的情況下,提供有關資料,而該申請已被拒絕或撤回,則本條不再就該資料而適用。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持牌人關於具報、年費及周年申報表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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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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