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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U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U條

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的涵義

第53ZU條

(1) 為施行本條例,如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該人即屬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 (a) 買賣、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b)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c)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d) 就(a)、(b)或(c)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2) 然而,凡任何人經營物流服務業務,該人並不僅因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而屬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3) 在第(2)款中 —— 物流服務業務 (logistics service business)指為他人運送(或安排為他人運送)貨品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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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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