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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UB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3ZUB條

轉授職能

第53ZUB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海關關長可藉書面將其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轉授予任何受僱於香港海關服務的公職人員。 (2) 海關關長不可轉授 —— (a) 第(1)款所指的轉授權力; (b) 根據第53ZVQ條修訂附表3J或3K的權力;或 (c) 根據第53ZVS條訂立規例的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轉授職能,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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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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