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授權人員拘捕及搜查等的權力
第53ZVO條
(1) 在以下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無需手令而將任何人拘捕或扣留,以作進一步查訊 —— (a)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曾犯或正在犯第53ZUE或53ZVK條所訂罪行;或 (b)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曾犯或正在犯本部所訂罪行(第53ZUE或53ZVK條所訂者除外),而該人員覺得由於以下原因,送達傳票並非切實可行 —— (i) 該人員既不知道亦不能輕易確定該人的姓名; (ii)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提供的本人姓名,並非該人的真實姓名; (iii) 該人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傳票送達地址;或 (iv) 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提供的供送達傳票的地址,並非有效地址。 (2) 獲授權人員如根據本條拘捕或扣留任何人,須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出示其獲委任擔任獲授權人員的證據。 (3) 獲授權人員如根據第(1)款拘捕任何人之後,須立即將該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4) 然而,如需要作進一步查訊,獲授權人員可先行將該人帶往香港海關辦事處作進一步查訊,然後將該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 (5) 任何人無論已被拘捕與否,均不得被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予落案起訴及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 (6) 如任何人強行反抗或企圖逃避根據本條進行的拘捕或扣留,則獲授權人員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拘捕或扣留該人。 (7) 如獲授權人員已根據本條拘捕任何人,該人員可 —— (a) 對該人進行搜身,或搜查拘捕該人所在地方及其周邊範圍,以搜尋可能關乎涉嫌罪行的任何物件;及 (b) 接管因行使(a)段所指的權力而發現的、該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屬關乎涉嫌罪行的任何物件。 (8) 在本條中 —— 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據第53ZVL條獲委任擔任獲授權人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