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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5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55條

審裁處的設立

第55條

(1) 現設立一個中文名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而英文名稱為“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Review Tribunal”的審裁處。 (2) 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按照本部及附表4覆核指明決定,以及聆聽和裁定任何覆核所引起或與任何覆核有關連的任何問題或爭議點。 (3) 局長如認為適當,可為任何覆核的目的而增設審裁處,而本條例的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每個增設的審裁處,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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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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