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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76條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76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第76條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 (a) 就關於根據第68(1)條在原訟法庭登記審裁處的命令的事宜,作出規定;或 (b) 規管根據第71條提出的上訴的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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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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