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76C、76D或76E條披露的資料的收取人,不得向另一人披露該資料
第76F條
(1) 如根據第76C(第(1)(b)或(2)(b)款除外)、76D(第(1)(a)、(f)或(i)款除外)或76E條披露資料,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每名指明收取人,均不得向另一人披露該資料 —— (a) 有關當局同意披露該資料; (b) 該資料是公眾已可得到的資料; (c) 有關披露的目的,是為向以(或擬以)專業身分行事的大律師、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在與根據本條例引起的任何事宜相關的情況下徵詢意見,或為由該大律師、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就該事宜給予意見; (d) 該指明收取人屬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方,而由該收取人作出的該項披露,是在與該法律程序相關的情況下作出的;或 (e) 有關披露是按照法院、裁判官或審裁處的命令而作出的,或是按照香港法律或根據香港法律施加的規定或要求而作出的。 (2) 第(1)(a)款提述的有關當局 —— (a) 如屬根據第76C條披露資料 —— (i) 如第76A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a)段適用——指有關指明人士; (ii) 如第76A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b)段適用,而有關指明人士屬(或曾屬)某有關當局的成員、僱員、顧問或代理人——指該有關當局;或 (iii) 指關涉符合以下說明(視情況所需而定)的本條例某條文的有關當局 —— (A) 有關指明人士屬(或曾屬)根據該條文獲委任的人; (B) 有關指明人士屬(或曾屬)根據該條文執行職能或施行該條文的人;或 (C) 有關指明人士屬(或曾屬)協助另一人根據該條文執行職能或施行該條文的人; (b) 如屬根據第76D條披露資料——指披露資料的有關當局;或 (c) 如屬根據第76E條披露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有關當局 —— (i) 施加第76E(1)(a)條提述的要求的人,是獲該有關當局根據第9(12)條授權或根據第11條指示或委任的;或 (ii) 第76E(1)(b)條提述的通知,是由該有關當局發出的。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4) 如第76E(4)(a)條的條件獲符合,則第(1)款不適用於根據第76E條披露資料的指明收取人。 (5) 有關當局在根據第(1)(a)款給予同意時,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6) 任何人明知有根據第(5)款施加的條件而違反該條件,或明知有該條件而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任何人違反該條件,即屬犯罪。 (7) 任何人犯第(3)或(6)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8) 在本條中 —— (a) 根據第(1)款獲披露資料的人(首述收取人);或 (b) 直接或間接從首述收取人取得或接獲資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