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
第77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第5、5A、5B及5C部除外)的條文,及達致本條例(第5、5A、5B及5C部除外)的目的,訂立規例。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有關規例可包括任何保留、過渡性、附帶、補充、關於證據的及相應條文(無論該等條文是否涉及任何主體法例或附屬法例的條文)。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77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第5、5A、5B及5C部除外)的條文,及達致本條例(第5、5A、5B及5C部除外)的目的,訂立規例。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有關規例可包括任何保留、過渡性、附帶、補充、關於證據的及相應條文(無論該等條文是否涉及任何主體法例或附屬法例的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